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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讯 / News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园林局、城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取消由我厅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有3项,决定转移的有3项,决定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有7项(详见附表“2012年第一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按照省编办《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第169号令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后的管理方式

(一)关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厅自7月17日起停止实施,不再受理新的申请。对7月17日前受理的未办结申请,于8月28日前全部办结。对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事项,自7月17日起在我省范围内不再以其作为前置条件。

(二)关于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

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属于行政审批,不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交由相应的省级行业协会承接。选定的省级行业协会按照业必归会、行业自律的原则,发布企业名录、建立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企业综合实力排名等办法进行行业管理。相应的省级行业协会按照上述原则制定承接转移事项的管理办法报我厅审定,由我厅向社会公布和公示后,签订转移承接合同。承接单位要建立科学、民主的行业管理制度,确保行业管理工作公平公正。

我厅自9月1日起不再受理转移事项的申请,在此之前已受理未办结的事项,于9月20日前全部办结,自10月20日起将转移事项移交给承接单位。各转移事项继续通过粤建网上相应的电子政务系统办理有关行业管理工作。我厅对转移事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对以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事项,自9月30日起在我省范围内不再以其作为前置条件。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再作为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申请银行贷款等的前置条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不再作为参加工程招投标的前置条件;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不再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房地产开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涉及企业出省经营和申请一级资质的,由我厅对申请资料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三)关于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含新申请、升级、延续、变更、注销等事项),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外,自8月6日起由各地级以上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企业应向公司注册地所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我厅不再受理新的申请。对8月6日前已受理未办结的,我厅按照规定时限办结。因上、下级工作衔接的原因,企业未能在资质有效期内提出延续申请的,各地级以上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正式实施后应予受理。企业已取得设计与施工资质准予行政许可文书,未办结技术人员注册手续或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注销手续的,办结手续后向我厅申请打印资质证书。地级以上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省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其标准和条件不变。在下放实施前通过“三库一平台”信息服务系统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实施后,仍继续使用“三库一平台”进行办理。我厅于9月10日前向市一级具体负责实施工作的职能部门设置网络端口,由其继续通过“三库一平台”办理相关事项。

对下放事项,各地级以上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全省通用,各地不得在招投标时设立地方保护条款。涉及企业出省经营的,由我厅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下放实施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按我厅《关于下放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粤建市函〔2012〕622号)执行。

二、加强指导和监管,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实效

我厅将加强对行政审批改革事项实施工作的指导,特别是指导好过渡时期的衔接工作,防止管理脱节。一是加快制定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确保改革事项顺利有序实施。二是加强对各地的指导与监督,对于取消、转移、下放的事项,我厅于8月31日前修订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于9月底前修订办事指南并公布。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我厅反馈。三是加强电子政务统一平台建设,实现行政审批标准化,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和并联审批,保障全省审批信息高效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四是制定完善监督制度和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信息化监管机制,加强对改革事项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执法监察。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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